| 标题 | 关于办理惠州市大亚湾澳头黄鱼涌地段约 3万平方米集体土地所有权 确权登记的情况反映 | 投诉单号 | 3024102916415736901 |
| 类型 | 求助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10-29 16:41:57.0 | 答复时间 | 2024-11-02 14:55:17.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诉求类型:求助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办理惠州市大亚湾澳头黄鱼涌地段约 3万平方米集体土地所有权 确权登记的情况反映
诉求内容:一、请求政府部门组织获取两申请人位于惠州市大亚湾澳头黄鱼涌地段约3万平方米集体土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
二、请求政府部门组织协调、裁决位于惠州市大亚湾澳头黄鱼涌地段约3万平方米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确权事宜,并对两宗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
2024-10-29 16:4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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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反映书.pdf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大亚湾澳头黄鱼涌地段约3万平方米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的事项已收悉(工单编号:3024102916415736901)!经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来文申请事项一是请求贵单位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获取两申请人位于惠州市大亚湾澳头黄渔涌地段约3万平方米集体土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二是请求贵单位组织协调、裁决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黄渔涌地段约3万平方米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确权事宜,并对两宗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该两事项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规程》第7.1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关规定“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2)土地所有权界线协议书、调解书、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生效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综上,您反映的事项,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对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向我局提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我局将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土地权属界线核定工作;对申请材料完整、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没有权属争议的,将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依程序办理。
2024年10月31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您调查处理结果,您表示知悉。
承办单位: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4-11-02 14:55: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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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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