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关于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契税优惠政策的两问 | 投诉单号 | 3024111409290241701 |
| 类型 | 咨询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11-14 09:29:03.0 | 答复时间 | 2024-11-15 16:01:05.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税务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契税优惠政策的两问
诉求内容:税务局各位领导好:
2024年11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中明确指出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对此,本人有两项疑问;
(1)此政策针对范围是多久,本人2021年于惠州市购房,2022年缴纳契税,是否符合契税优惠范围,若是符合,能否实施退税措施,退税措施如何实施;
(2)本人小区中有较多同一时期2021年购房,现已经装修好入住业主,然他们并未缴纳契税,请问他们在契税优惠政策实施后,他们是否符合契税优惠政策,按1%缴纳;
以上两问不光是本人疑问,亦是众多市民的关切疑问,若前期推迟缴纳契税,因不积极履行国家税收义务反而获得税收优惠,先缴纳人员因积极配合履行国家税收义务反而吃亏,此举是对广大诚实、积极的纳税人的不公对待,敬请税务局针对上述两问逐条答复,感谢。
2024-11-14 09:2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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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3024111409290241701】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二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第五规定,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1.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2.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3.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4.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除法定退税情形外,因优惠政策变化已缴纳的契税能否退税暂未有政策支持。
请您参考上述相关文件,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承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4-11-15 16:0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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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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