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请求审查《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实施办法》(惠阳住建〔2024〕114)(惠阳住建〔2024〕114) 的合法性并裁决相关条款效力 | 投诉单号 | 30241124190502836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11-24 19:05:03.0 | 答复时间 | 2024-12-04 14:22:39.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司法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请求审查《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实施办法》(惠阳住建〔2024〕114)(惠阳住建〔2024〕114) 的合法性并裁决相关条款效力
诉求内容:申请事项:请求审查《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实施办法》(惠阳住建〔2024〕114)的合法性,并裁决其法律效力。
事实与理由:
《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实施办法》(惠阳住建〔2024〕114)(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惠阳区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问题:
1. 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验收合格“鼓励移交供水企业”,但未做强制性要求,这与《城市供水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八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必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不符。
《办法》第十五条要求业主表决通过三分之二同意后才能移交供水设施,而上位法未设置类似表决程序,该规定与《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强制性移交要求相冲突。
《办法》对“一户一表”的实施未作强制性要求,与《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的规定不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7条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地方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位法冲突。如发现文件与上位法冲突,应依法修改或废止。
请求事项:
请惠州市司法局对《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实施办法》(惠阳住建〔2024〕114)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1.若发现该文件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请裁决相关条款无效,并责令惠阳区住建局修改或废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
2.督促惠阳区住建局落实上位法规定,强制推动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及移交供水企业,确保“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实施。
附件:
《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实施办法》(惠阳住建〔2024〕114)。
上位法依据(如《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实际问题相关证明材料(如小区供水问题投诉记录)。
此致
惠州市司法局
2024-11-24 19:0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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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法规、回复和水质情况.zip | ||
| 答复意见 |
尊敬的市民:
您好,关于您反映【请求审查《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实施办法》(惠阳住建〔2024〕114)(惠阳住建〔2024〕114) 的合法性并裁决相关条款效力】的事项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根据《城市供水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是指市政管网与小区供水总表这一段,系由供水企业建设并管理的。
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1〕89号)同时废止。”
2024年11月29日,工作人员已短信告知市民。
如有疑问,可致电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股(联系电话:0752-3386636)。
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2-04 14:22: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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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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