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物业管理 | 投诉单号 | 3024102309514803801 |
| 类型 | 建议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10-23 09:51:49.0 | 答复时间 | 2024-11-05 16:32:10.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类型:建议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物业管理
诉求内容:希望物业公司的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物业公司最基本的、强制性的管理要求:
对分摊公共水电费的小区:
1、应向业主提供明晰的收费分摊依据:
1)、仅涉及该业主的所有公共水电表。
2)、所涉及的水、电表期初期末抄表数、并拍照留存备查。
2、物业公司本身使用的水电,必须与业主的水电线路单独分开计费。
3、物业公司必须每月公布小区的收支情况。
4、物业公司的上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物业公司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打包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
1、物业公司本身使用的水电,必须与业主的水电线路单独分开计费。
2、物业公司必须每月公布小区的收支情况。
2024-10-23 09:5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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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 关于您反映【 物业管理】 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第283条规定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所占比例确定。第94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相关诉求事项详见《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具体约定。
惠州市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1-05 16: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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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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