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养老保险退休问题 | 投诉单号 | 3024111310300549501 |
| 类型 | 求助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11-13 10:30:05.0 | 答复时间 | 2024-11-21 09:26:01.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养老保险退休问题
诉求内容:请问外籍务工人员在东莞买了7年社保,在江门买了5年社保,在惠州买了4年社保,目前在惠州市参保,请问这种情况可以在广东省办理退休吗?
2024-11-13 10:3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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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养老保险退休问题】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综上所述,如男性50周岁前或女性40周岁前在广东省参保,将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在达到养老退休条件时最后参保地是广东省内的,则可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11月13日,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您调处结果,您表示知悉。
承办单位: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博罗分局
2024-11-21 09:2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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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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