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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投诉 投诉单号 30241128110628980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11-28 11:06:29.0 答复时间 2024-12-11 11:23:30.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咨询投诉 诉求内容:购买的惠州市米思隆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计时器。外包装标识的商品条码号6935894700054,该条码属于河北森迈贸易有限公司的并在2021年注销了。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是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轻微不予处罚的情形。已上传4张证据
2024-11-28 11:06:29.0
诉求附件 30d56fcf53d894cdffdccc9fee8d4b0.jpg e72e83b518b356b8278689136b84c36.jpg 87b55d04eea8ccd5a1d9bef8df17d86.jpg 4b5b214a282cecf9a336a41c1065198.jpg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咨询投诉】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涉案“电子计时器”产品包装显示商品条码编号“6935894700054”,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查询,该条码企业名称为河北森迈贸易有限公司,条码状态显示“该厂商识别代码已注销”。该公司负责人出具了上述产品的检测报告,证明产品本身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根据调查情况,依据《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2024年12月10日,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您调处结果。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1 11:23:30.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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