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不理解,不明白 | 投诉单号 | 3024111416533484301 |
| 类型 | 举报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11-14 16:53:34.0 | 答复时间 | 2024-11-26 15:45:29.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诉求类型:举报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不理解,不明白
诉求内容:对江东大队交警部门的处理提出质疑的回复进行回复
回复中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文中提到10月22日会与我们联系并解释,然而我们询问了周围所有相关人员,均未接到任何电话。那所谓的办事员究竟是跟谁回复、向谁解释呢?这实在令人费解。难道非要我们通过极端方式,比如去闹事、争吵,或者采取上访这种途径,才能得到一个结果吗?
我们一直表明肇事司机在交通事故当晚亲口承认自己不舒服,后续会面也多次承认自己不舒服、精神不佳,且有录音。在此情况下,办案人员却一直称这些与案件无关,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合规?一个精神不佳的人,难道可以正常开车上路吗?这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难道不应被重视吗?
从行车记录仪清晰显示,父亲已完成变道且在前方有一定距离,并且未能看到肇事司机有刹车等制动行为。超速行驶本就危险重重,可为何这样的行为不能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被充分考量呢?
这些重要因素为何不能成为影响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内容呢?现在肇事司机已经恢复了正常生活,可我们家属却还沉浸在痛苦之中。对于这样一起事故,如此重要的、可能对事故责任认定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在没有得到充分考量的情况下,就简单地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这样的判定依据和结论太过武断和草率,完全无法让人信服。
我们真的不明白,到底要怎么做,才能让真相水落石出,让责任明确呢?我们只是希望能有一个公正的结果,让逝去的父亲能够安息。这难道是一个过分的要求吗?我们只是在寻求公平正义,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我们的诉求,重新审视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
2024-11-14 16:5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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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对江东大队交警部门的处理提出质疑的回复进行回复.doc | ||
| 答复意见 |
尊敬的市民:
您好!关于您反映【不理解,不明白】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2024年09月22日20时53分许,朱*光驾驶悬挂F***7号二轮电动摩托车(电机号:JYXG102311**********00W540R60,经司法鉴定属机动车类型)从惠城区往惠东县方向行驶,行驶至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华发铂钻花园路段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行驶由林*朗驾驶的粤L9**W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朱*光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对电动车驾驶人变更车道行为认定为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车方为次要责任。在事故调查中,办案人员依程序并对肇事小车驾驶员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多项毒品联合检测,结果均无异常;询问肇事小车驾驶员身体状况时,驾驶人表示事发时没有身体状态不佳或不舒服,驾驶车辆时没有看手机、也没有在事发前吃影响安全驾驶的感冒药等药物,无证据证明肇事小车驾驶员状态不佳、身体不舒服却仍坚持开车。事发后,办案人员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了相关鉴定委托,按规定送达并告知了鉴定结论,事故双方当事人(或家属)对相关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目前,电动车方家属因不服责任认定结果,已向市交警部门提请复核。关于反映未接到大队电话回访的情况,经核查,办案部门在上报信息时,因办案人员的疏忽,在套用信访回复格式时,采用了粘贴复制格式,“短信形式”被制作成“电话形式”,导致市民未收到信息回复。为此,大队针对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对群众诉求未及时解释说明的情况进行了批评教育。
11月18日,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您联系了解具体情况并做了相关解释。
非常感谢您对交通管理的监督和建言!特此回复。 承办单位: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11-26 15:4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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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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