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海伦艺境花园商品房质量问题 | 投诉单号 | 30241008104919637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10-08 10:49:19.0 | 答复时间 | 2024-10-28 16:24:42.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海伦艺境花园商品房质量问题
诉求内容:惠州市仲恺区潼侨镇海伦艺境商品房质量不达标,房屋反沙,天花板漏水等质量问题,严重损坏消费者权益,开发商在房屋质量不达标的情况下强行交房,及其不负责任,小区物业也属于海伦堡物业,不交物业费就不给收房不给钥匙,不收房的情况下也每个月要不断的收物业费,22年年底让他们整改反沙问题,23年年底过来发现还是有反沙的情况,让他们重新整改反沙问题,今年国庆本来过来打算装修的,又发现客厅、餐厅、厨房、卧室的天花板都有渗水漏水的情况
2024-10-08 10:49: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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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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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意见 |
市民:
您好!关于您反映【3024100810491963701】的事项已收悉!经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了解,该项目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经第三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开发企业组织按图施工,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经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的规定,开发企业与物业公司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开发企业已通知业主收楼,物业公司前期物业服务工作事实上已经展开。您反映的物业费问题,您与开发企业双方对商品房是否已达到交付条件或视同交付存在争议,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界定“房屋是否确已交付或视同交付”,以此来判断“交付”条件是否成立以及界定开发企业通知交楼之后,因质量问题未收房期间的物业费承担责任问题。另外,您反映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表示已反馈给开发企业,我中心已要求物业公司积极跟进该事项,妥善处理业主诉求。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您反映“关于海伦艺境花园房屋质量”的问题,渗水问题已要求开发商30个工作日整改完成,墙面起沙和空鼓问题根据业主与开发的签订的保修协议装饰装修工程2年保修期,已经超过保修期范围了。如有疑问请咨询联系方式:2609260。惠州仲恺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
2024-10-28 16:2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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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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