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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惠州中院法官冯积赋、丁晓鹏、吴珠乔违反仲裁自愿原则,枉法裁判的举报 投诉单号 3024120117455725201
类型 举报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12-01 17:45:58.0 答复时间 2024-12-02 09:43:05.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政法委 诉求类型:举报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惠州中院法官冯积赋、丁晓鹏、吴珠乔违反仲裁自愿原则,枉法裁判的举报 诉求内容:    关于惠州中院法官冯积赋、丁晓鹏、吴珠乔违反仲裁自愿原则,     枉法裁判的举报 惠州中院法官冯积赋、丁晓鹏、吴珠乔在(2024)粤13民特177号案件中违反仲裁自愿原则做枉法裁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法律规定,在明知仲裁申请人(上海银湾物业)与王贺东之间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却裁判业主委员会与仲裁申请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至王贺东身上,强迫王贺东接受仲裁管辖,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王贺东自行决定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已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冯积赋、丁晓鹏、吴珠乔在明知王贺东不接受仲裁管辖,多次提出管辖权异议,且仲裁申请人拿不出与王贺东之间存在任何仲裁协议证据的情况下,依然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枉法裁判,无理裁判业主委员会与仲裁申请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至王贺东身上,侵害了王贺东的实体权利,已涉嫌刑事犯罪。 目前王贺东的合法财产已经或正在遭受利益集团的不法掠夺。之前景富物业公司伙同惠州仲裁委员会暗箱操作仲裁程序,非法制作裁决书,然后景富物业公司拿着仲裁裁决书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王贺东的合法财产掠夺了几十万的不法利益。2024年1月份开始,惠州仲裁委员会又伙同银湾物业公司故伎重演,再一
2024-12-01 17:45:58.0
诉求附件 对惠州中院特177号案法官的举报信(法院驳回确认仲裁协议无效诉请后新的举报,提交给各级机关).doc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来信反映的事项属涉法涉诉领域,建议您依法通过相应渠道进行反映,感谢您的来信!
2024-12-02 09:43:05.0
答复附件
站长意见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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