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公民代理人具备的资格条件 | 投诉单号 | 3024120413550921501 |
| 类型 | 咨询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12-04 13:55:09.0 | 答复时间 | 2024-12-06 10:32:35.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司法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公民代理人具备的资格条件
诉求内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请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条款中的公民代理人,需要具备什么资格?大亚湾区西区街道办给出的回复:没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亦或是没有从事过法律工作的相关经验,因此,不能作为公民代理。这是立法者的本意吗?如果把法律职业资格证或者从事过法律相关工作经历作为公民代理的必要条件,这是变相的提倡公民代理职业化、利益化。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实体法《民法典》中规定的代理,而基层部门把实现法律的规定规范化的程序变成了政府公权力,变相剥夺公民的宪法权利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保证国家法律在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国家主席令颁布的国家基本法律,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惠州市的一些乡镇、街道以及社区居委会违背国家法律的立法宗旨和本意,把法定义务变成了公权力来滥用。
2024-12-04 13:5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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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你咨询公民代理人具备的资格条件的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诉讼代理人的条件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感谢你对我局工作信任和支持。承办单位: 惠州市司法局
2024-12-06 10:3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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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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