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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一次就业补助金问题咨询 投诉单号 3024121014091248201
类型 求助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12-10 14:09:12.0 答复时间 2024-12-12 14:48:15.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一次就业补助金问题咨询 诉求内容: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如我司员工于2024年10月到龄符合退休条件离职,但其间员工本人未去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在粤省事上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且申请成功。对此,单位是否应该对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这种员工是符合退休因个人原因没有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单位也应该支付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2024-12-10 14:09:12.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关于一次就业补助金问题咨询】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承办单位: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12-12 14:48:15.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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