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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东和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 投诉单号 30241218201850941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12-18 20:18:50.0 答复时间 2024-12-19 10:11:51.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司法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广东和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 诉求内容:案件号: 2024粤 1322 民初 5906号 1、一审原告诉讼代理人“陈*耀”并非原告的员工,仅有凭临时制作的劳动合同参与庭审。以原告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出庭的代理人,并没有提交以下证据之一以证明其身份: 1缴纳社保记录凭证; 2领取工资凭证; 3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单凭临时制作的劳动合同不属于第三项的其他证据; 2、一审原告诉讼代理人“陈*耀”是“广东和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不具备律师资格证,无诉讼代理人资格,请求对案件号: 2024粤 1322 民初 5906号 判决书依法撤销,发回重审。
2024-12-18 20:18:50.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来信反映的事项属涉法涉诉领域,建议您依法通过相应渠道进行反映,感谢您的来信!
2024-12-19 10:11:51.0
答复附件
站长意见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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