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法律条款解释说明 | 投诉单号 | 3024101211383367201 |
| 类型 | 咨询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10-12 11:38:33.0 | 答复时间 | 2024-10-15 10:21:35.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中级法院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法律条款解释说明
诉求内容:《民事诉讼法》第61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该条中的“单位”指的是哪些,市场监管局注册的依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该条规定的单位?《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88条第(五)项中的“推荐材料”除了推荐信,还有其他的哪些具体材料?如有模板,请告知查询路径。
2024-10-12 11:3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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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您反映【3024101211383367201】的事项收悉。我院信访工作人员于2024年10月14日通过电话联系您,1.根据《民法典》第二张第五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围。2.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推荐材料为街道办以上的社区开具的推荐函。如需咨询其他立案问题,可咨询我院立案窗口,联系电话:0752-2180574。 承办单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10-15 10:2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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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 站长意见 | 帮助百姓,解决问题,共创幸福惠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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