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落实执行监督 | 投诉单号 | 3024101614230897501 |
| 类型 | 举报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10-16 14:23:09.0 | 答复时间 | 2024-11-06 12:22:04.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人大办公室
诉求类型:举报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落实执行监督
诉求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一条(一)、第五十条(一)和惠州市人大官网发布的职责任务,请市人大依法履责,监督《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在惠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各组成部门的落实和遵照执行。民诉法61条的规定也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3条(六)规定的“公民的其他权利”,经过向大亚湾区政法委社工组、司法行政组和西区司法所、西区街道办平安法制办了解,均没有相应的工作机制或者工作办法,民事案件当事人市民龙先生前往山河社区居委会申请开具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公民代理推荐信》,居委会不仅没有想办法解决问题,还耍官威官僚主义的回复“推荐信不在社区开具的范围,法院需要,就让法院发函来”,通过这些沟通,足以看出大亚湾区是没有落实执行民诉法61条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第二次修正就已经修改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民诉法61条的规定已经实施了11年多,在大亚湾区不仅没有有效落实执行,而且还在市民有需要时出现拒绝和刁难的情形,特此向惠州市人大举报反映该问题,请依法履责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根据《宪法》第111条,《民事诉讼法》第61条第二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2、第63、第87条,《最高法关于适用&lt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88条(五)项,《广东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gt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案件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公民代理推荐信》就是由社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1987年就颁布实施了,该法中也明确规定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居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大亚湾区的现实情况又是什么,11年过去了,法律的规定不仅没有得到执行落实甚至对办事市民发起刁难。
2024-10-16 14:2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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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落实执行监督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经我办工作人员与山河社区了解得知:10月19日,山河社区就此事与诉主、龙先生开展当面解释工作,从交流中了解到,诉主本人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且社区在诉主居住地进行了调查,亦未能了解到诉主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经历,为保障社区居民龙先生的权利,山河社区经研讨后认为诉主本人不适合成为龙先生的诉讼代理人。 此外,社区工作人员已告知龙先生“如有起诉需要,山河社区可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个人权利。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街道办事处
2024-11-06 12:2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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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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