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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暂定资质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所确定的核定资质 投诉单号 3024101616380358801
类型 咨询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10-16 16:38:04.0 答复时间 2024-10-18 17:07:35.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暂定资质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所确定的核定资质 诉求内容:惠州市仲裁委2021-673裁定:“根据住建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规定,该条中明确表述为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等级证书是指“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根据该管理规定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的规定,暂定资质不属于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中所指称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资质。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及附件《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资质由四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四级,相应调整二级资质,该文件中从未提及暂定资质的条件调整事项,因此,暂定资质并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所确定的核定资质的范畴”。 请问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的《暂定资质证书》,既然不受法律保证,是否存我国建设部门及下级部门虚设、虚构的行为;之前有多少企业是取得《暂定资质证书》进行楼盘建设和销售的,也是否存在违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2024-10-16 16:38:04.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 关于您反映【暂定资质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所确定的核定资质】 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并未删除“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内容,因此,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门规章规定的。承办单位: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0-18 17:07:35.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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