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对交警部门的处理提出质疑 | 投诉单号 | 3024101816162325301 |
| 类型 | 投诉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10-18 16:16:23.0 | 答复时间 | 2024-10-26 08:51:16.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对交警部门的处理提出质疑
诉求内容:昨日从江东大队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我们对结果存有异议。监控显示,事故发生时对方未采取刹车措施,且其可能在打电话或有其他干扰行为,但在鉴定过程中这些因素未被考虑。我们与肇事司机私下交流得知,当天他状态不佳、身体不舒服却仍坚持开车。肇事司机的行车记录仪显示,我父亲已完成变道且在其前方有一定距离(肇事司机车速 105KM/H 处于超速状态,约 4、5 秒后发生碰撞),同时行车记录仪未显示有刹车等制动行为。
在此,我们对交警部门的处理提出质疑。如此重要的可能影响事故责任认定的因素,交警部门却未予以充分考量,便简单地将肇事司机判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这一判定依据及结论显得武断且粗糙。这让死者家属实在无法接受。
2024-10-18 16:16: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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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尊敬的市民:
您好!关于您反映【对交警部门的处理提出质疑】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您反映的交通事故为9月22日电动车与小车碰撞事故,办案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对电动车驾驶人变更车道行为认定为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车方为次要责任。在事故调查中,办案人员依程序并对肇事小车驾驶员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多项毒品联合检测,结果均无异常;询问肇事小车驾驶员身体状况时,驾驶人表示事发时没有身体状态不佳或不舒服,驾驶车辆时没有看手机、也没有在事发前吃影响安全驾驶的感冒药等药物,无证据证明肇事小车驾驶员状态不佳、身体不舒服却仍坚持开车。事发后,办案人员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了相关鉴定委托,按规定送达并告知了鉴定结论,事故双方当事人(或家属)对相关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目前,电动车方家属因不服责任认定结果,已向市交警部门提请复核。下一步,交警部门会继续跟进案件复核工作。
10月22日,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您联系了解具体情况并做了相关解释。
非常感谢您对交通管理的监督和建言!特此回复。 承办单位: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10-26 08:5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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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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