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社保缴纳问题 | 投诉单号 | 3024102607570863701 |
| 类型 | 求助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10-26 07:57:09.0 | 答复时间 | 2024-11-08 09:37:37.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税务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社保缴纳问题
诉求内容:博罗县税务部门:用人单位因员工不承担个人部分社保费用,就可以不给员工申报社会保险吗?请告诉国家哪条法规有这样规定?请告之一下?同时请解释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2024-10-26 07:57: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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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无 | ||
|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社保缴纳问题】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石湾税务分局调查核实,企业同意为您补缴社保费,由于社保补缴需由社保局审批,因此需投诉提供资料,提供资料的方式可到石湾税务分局现场提供也可通过电子邮箱(blxswjnsfwg@boluo.gov.cn)提供。需提供资料清单为: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劳动合同复印件(必须有企业公章、文书内要有确认用工时间)或生效劳动仲裁文书复印件;3、工资银行流水原件(必须显示由企业对公账户发出)。对于您提出的社保费个人部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以社保费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单位部分,职工承担个人部分,而不能割裂。承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
2024-11-08 09:37: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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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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