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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惠州可以不实行《广东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投诉单号 30241107205117353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11-07 20:51:18.0 答复时间 2024-11-13 10:21:03.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医保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惠州可以不实行《广东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诉求内容:本人所就职的企业长达六个多月未发放工资,产假期间工资更不见踪影。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3年内,直接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本人于10月14日致电惠城区医保局(2862921有录音),工作人员回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以及休产假期间未垫付生育津贴的情况下,也不能打到个人账户,惠城区尚未收到相关条文。 1.《广东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里面的条文,惠州是不需要执行的吗?为什么说没有这个条文?惠州不用遵守广东规定? 2.公司已经负债累累,就算我申请生育津贴,只要生育津贴到公司账户就会被拿来还其他的债,而不是发放工资。如今很多地区只要自愿申请生育津贴打入个人账户,就可以勾选。而惠州作为一个二线城市,广东针对特殊情况也有规定,我工资拖欠,生育津贴也拿不到,是不是医保局负责?
2024-11-07 20:51:18.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惠州可以不实行《广东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 自缴费次月起, 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 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不享受生育津贴, 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 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 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 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 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 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 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 3 年内, 直接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二、“参保人享受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发放生育假期间工资的,参保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3年内,凭相应证明和材料直接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需补充提供享受生育津贴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原件),以及能说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发放生育假期间工资的法律文书等材料。 承办单位:惠州市医疗保障局(惠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4-11-13 10:21:03.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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