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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投诉惠城区金悦华府物业公司懒惰消极不作为的事宜 投诉单号 30241113172422266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11-13 17:24:23.0 答复时间 2024-12-04 10:44:38.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关于投诉惠城区金悦华府物业公司懒惰消极不作为的事宜 诉求内容:住建局各领导: 你好,针对惠城区桥东街道金悦华府三期东侧增加门禁通行事宜,小区东侧小门长期封锁,众多业主到达东侧区域办事需绕大段道路通行,极其不便利,继而导致众多业主通过东侧停车场出入口通行,东侧停车场出入口狭窄,且存在圆弧盲区,无法同时兼顾行人及车辆通行,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众多业主于今年内屡次沟通、反馈物业管家,均受到搪塞回应。本人于9月30日已经进行过投诉(信件编号3124093009350688701),信中住建局反馈物业已开始要求原施工单位勘探现场出具方案,然至此1个多月过去,现场毫无动静,物业毫无反馈,在众多业主的催促及追问下,仍然三缄其口,避而不谈,作为业主已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沟通,对此,请住建局对此物业公司进行批评教育及实施相应行政处罚。 根据《民法典》第六章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业主需通过住建局渠道方可得知相应回复,此物业公司已违反接受业主监督,及时答复业主询问的条例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六章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此物业公司已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获得收益,但未公示合理成本明细,未将多余收入返归业主所有,已违反民法典要求。 综上,请住建局督促物业整改,明确整改期限,并进行行政处罚,感谢。
2024-11-13 17:24:23.0
诉求附件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 关于您反映【 关于投诉惠城区金悦华府物业公司懒惰消极不作为的事宜】 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我局联系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负责人,反馈了市民反映的情况。该负责人称,物业服务中心多次对接地产、施工单位催促施工方案的确定及人员进场施工,施工单位已于2024年11月22日进场施工,施工完成后进行门禁系统调试,于11月23日确认系统正常使用,并在业主群内通知门禁授权办理,业主群内咨询进度事宜,工作人员按实际进度情况进行回复。该负责人表示,公区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收支明细已在楼栋大堂进行公示。我局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一步加强同相关业主的沟通交流,妥善处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积极做好相关物业服务。 惠州市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2-04 10:44:38.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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