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业主专有面积数是怎么得出来的 | 投诉单号 | 3024111815423502601 |
| 类型 | 咨询 | 来源 | 直通车局长信箱 |
| 投诉时间 | 2024-11-18 15:42:35.0 | 答复时间 | 2024-11-20 15:57:34.0 |
| 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效 | |
| 投诉内容 |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诉求类型:咨询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业主专有面积数是怎么得出来的
诉求内容:住建局,本人所在小区开展业主委员会筹备过程用,用到粤省事里面的“住房置业”里面的智慧投票平台。我的问题是,平台里面提供的数据是专有建筑总面积105212.86平方米(即业主专有部分总面积)是怎么算出来的?详情参阅附件。本人从区住建局调出来的小区规划红线图里所标准的《经济技术指标》里的数据进行验算,无法与平台算的数据一致。90483(地上建筑容积面积)+26742.88(地下总建筑面积)-244.37(物业用房)-4000(社区文化)-300(居委会)-7621.58(人防)=105059.93平方米。烦请贵部予以解释。如何计算能得出105212.86平方米
2024-11-18 15:4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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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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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意见 |
市民:您好! 关于您反映【业主专有面积数是怎么得出来的】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分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惠州市业主大会会议电子投票平台业主清册来源于惠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综合监管平台,专有部分总面积为该小区所有不动产专有部分面积之和。根据惠州市业主大会会议电子投票操作指引,脱敏的业主清册由属地镇(街)交给会议组织机构,会议组织者需在召开业主大会前核实业主清册数据,如您对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有异议,可提供业主的身份证件和不动产登记证的复印件,向属地镇(街)申请变更。 承办单位: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1-20 15:57: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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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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