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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医保局正面回复问题 投诉单号 3024120417280072801
类型 投诉 来源 直通车局长信箱
投诉时间 2024-12-04 17:28:01.0 答复时间 2024-12-12 15:15:08.0
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时效
投诉内容
诉求来源:直通车局长信箱 写信部门:市医保局 诉求类型:投诉 公开意向:公开 诉求标题:请医保局正面回复问题 诉求内容:关于工单编号为:3024110720511735301的回复中只有文件的条条框框,并没有针对我个人所面临问题具体说明。现在我需要得到确切答案: 1.企业是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但是我已经数月(半年)没有领到工资了,九月份开始休产假,产假工资更加不见踪影,如果我申请生育津贴打入了公司账户,定会被老板挪用还债,我的工资依然拿不到!这种情况到底能不能申请生育津贴打到个人账户? 2.如果是可以申请打入个人账户,我所面临的情况,需要什么资料,具体流程?请说明白,谢谢
2024-12-04 17:28:01.0
诉求附件 微信图片_20241204172545.png 微信图片_20241204172536.png
答复意见
市民: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请医保局正面回复问题】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工作人员已于2024年12月06日通过电话与您联系了解情况并解释清楚相关事宜。一、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 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 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 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 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 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 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 3 年内, 直接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二、提供说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发放生育假期间工资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可按规定申请。三、申报资料:(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2)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等病历资料(需盖医院章);(3)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4)提供说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发放生育假期间工资的法律文书等材料;(5)享受生育津贴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四、如有需要,您可拨打医保服务热线0752-2862921咨询。承办单位:惠州市医疗保障局(惠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4-12-12 15:15:08.0
答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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